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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16289 2019-04-03

3月28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該條例將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條例規定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各類機構、社會組織在推進全民閱讀活動中的職權和責任,以及不同讀者群體的閱讀權利。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全民閱讀工作協調機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內容,并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建設,完善全民閱讀服務體系。   

 此外,通過總結廣東省全民閱讀工作的基本做法,對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工作經驗給予肯定和強化,形成“廣東特色”。比如,目前已有的全民閱讀成員單位協調機制、“書香嶺南”重點閱讀活動、舉辦南國書香節等,條例進一步將相關經驗做法固定下來,強化宏觀指導和統籌協調。  

條例還針對全民閱讀中存在的不足和弱點,明確相關法律主體的責任和義務,進一步推進全民閱讀活動深入開展。比如,為切實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經費、用地等難題,條例專門有一章規定了保障措施,進行了全方位的制度設計,同時照顧到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等地的活動經費扶持。   

條例對實體書店發展的保障也是一大亮點,包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實體書店的扶持,鼓勵實體書店創新經營模式、多業態融合發展等。此外,面對數字閱讀的新趨勢,條例也做了相關規定,推動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和衛星網絡等現代傳播技術提供閱讀服務,推廣運用數字圖書館、自助借閱機、電子閱報屏等信息化設施設備等。同時,條例規定了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其中特別考慮了社區等區域。

以下為條例全文。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35號)

  《廣東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19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3月28日?





廣東省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2019年3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閱讀權利,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動全民閱讀和文化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服務、促進和保障等活動。


第三條  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益普惠、保障重點的原則,提高全民閱讀服務質量,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全民閱讀工作協調機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內容,并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建設,完善全民閱讀服務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閱讀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可以根據自身特點和條件,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第六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通信運營商應當發揮正確輿論引導作用,宣傳報道全民閱讀活動,并以開辟專欄、推介優秀出版物、普及閱讀知識、刊播全民閱讀公益廣告等方式提供全民閱讀信息服務,營造全民閱讀良好氛圍。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對在全民閱讀促進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全民閱讀服務


第八條  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精品出版物、原創出版物的創作生產引導機制,鼓勵和支持各種優秀出版物的出版。


省新聞出版、教育、文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推薦面向不同讀者群體的優秀出版物。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規模、分布和服務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計劃地建設覆蓋城鄉、實用便利、服務高效的各類全民閱讀服務設施,支持和保障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正常運營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社區書屋、農家書屋和職工書屋等基礎閱讀設施建設。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閱讀設施的數字化和網絡建設,推動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和衛星網絡等現代傳播技術提供閱讀服務,推廣運用數字圖書館、自助借閱機、電子閱報屏等信息化設施設備,豐富數字化閱讀服務內容。

  

第十一條  全民閱讀服務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推動各類全民閱讀設施標準化建設、均等化服務。

  

第十二條  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管理制度,規范全民閱讀服務設施標牌、標識的使用,公告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明確服務標準。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期間,全民閱讀服務設施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保障公眾的閱讀需求。

  

全民閱讀服務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十三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借閱服務,逐步實現與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圖書館、全民閱讀服務設施之間圖書的通借通還,數字資源與本行政區域內其他閱讀設備終端的互聯互通、共享共用。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為圖書捐贈、交換提供便利,推動建立圖書循環利用的體系和網絡,促進閱讀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鼓勵和支持圖書館、實體書店、書報亭等通過開放閱讀服務場所、延長營業時間和開展公益性閱讀活動等方式參與提供全民閱讀服務,滿足讀者多樣化的閱讀需求。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自身條件,設立圖書館、閱覽室、圖書報刊架或者其他閱讀設施,并對社會開放。

  

鼓勵和支持車站、機場、碼頭、公園、景區、賓館、銀行、商場、醫院、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公共場所,以及飛機、列車、客輪等公共交通工具,設立向公眾開放的閱讀設施或者提供閱讀服務,并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人員,方便群眾就近閱讀。

  

第十六條  全省開展“書香嶺南”全民閱讀活動,每年4月23日為廣東全民閱讀日,每年8月為廣東全民閱讀月。每年定期舉辦“南國書香節”,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舉辦“南國書香節”分會場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定期舉辦讀書節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根據自身特點和條件創辦各種品牌閱讀活動。

  

第十七條  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民閱讀建設指標體系,建立全省全民閱讀服務評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或者委托相關機構定期開展全省全民閱讀狀況調查,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三章  重點群體閱讀促進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狀況和實際情況,建立家庭、學校與社會相結合的閱讀促進工作機制,并制定未成年人閱讀促進計劃、實施方案和閱讀分類指導目錄。 

  

第十九條  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服務場所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特點提供閱讀資源,開設閱讀專區和開展閱讀指導培訓,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閱讀環境。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在實施素質教育的過程中,應當加強培養未成年人閱讀興趣和閱讀習慣,提升其閱讀能力。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書香校園文化建設,完善校園閱讀設施,鼓勵教師開展閱讀指導,有針對性地開展教師培訓,開設必要的閱讀課程,開展各種形式的校園閱讀活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各種形式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閱讀引導服務,鼓勵和支持開展家庭閱讀、親子閱讀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農村留守兒童、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兒童、優撫對象家庭兒童、殘疾兒童、孤兒、福利院兒童等群體的基本閱讀需求,提供必要的閱讀資源,解決其閱讀方面的特殊困難。鼓勵學校、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管理單位對其進行閱讀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外來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納入當地全民閱讀服務范圍。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相關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符合其特點和需求的閱讀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殘疾人的基本閱讀需求,根據其不同特點,提供必要的閱讀輔助設施和相應服務,并有針對性地向視力、聽力殘疾人提供盲文出版物、有聲讀物、視頻讀物等閱讀資源。

  

各類全民閱讀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為行動不便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六條  監獄、戒毒場所和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為服刑人員、戒毒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制定閱讀計劃,提供必要的閱讀條件和閱讀指導,定期開展閱讀活動。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各界通過開展志愿者助讀、發放購書券、組織出版物捐贈等方式為重點群體閱讀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基本公共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地區和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全民閱讀活動的扶持,加大對基層全民閱讀設施建設和服務的投入,促進全民閱讀均衡協調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城鄉建設和文化建設規劃中,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保障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用地以及出版物發行網點建設。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實體書店的扶持,鼓勵實體書店創新經營模式、多業態融合發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民閱讀服務設施所承擔的功能、任務以及所服務的人口規模,合理設置全民閱讀服務崗位,配置相應專業人員并對其進行指導和定期培訓。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閱讀推廣人隊伍,組織開展面向各類讀者群體的專業閱讀輔導和推廣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閱讀推廣人隊伍信息庫,并為閱讀推廣人提供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文化團體、教育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發展專業閱讀推廣人隊伍,促進全民閱讀服務社會化、專業化發展。

  

鼓勵和支持教師、公務員、科技工作者、文藝工作者、新聞出版工作者、圖書館工作人員和高等院校學生等作為志愿者加入閱讀推廣人隊伍。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項目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公益性閱讀推廣活動,提供公益性閱讀推廣服務。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閱讀服務的捐助機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和提供場所設施等方式對全民閱讀活動給予支持和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全民閱讀公益基金,用于扶持公益性閱讀組織、培育閱讀推廣人隊伍、強化閱讀服務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數字閱讀研究,促進閱讀新技術、新載體、新設施的開發和應用。

  

鼓勵出版發行單位創新技術手段,開發應用多媒體閱讀產品,提供網絡閱讀、電子閱讀和電視閱讀等數字閱讀資源。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出版物發行網點,不得擅自改變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出版物發行網點,不得將其用于與全民閱讀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出版物發行網點,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重建、改建的相關設施配置標準、建筑面積等不得降低。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本條例所規定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全民閱讀資產、資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全民閱讀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重建全民閱讀設施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條  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挪用全民閱讀工作經費、資金的;

  

(二)未制定服務管理制度,未按照規定標準、時間向公眾開放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全民閱讀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閱讀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閱讀服務設施、閱讀產品、閱讀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本條例所稱的全民閱讀服務設施,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并提供閱讀服務的公共圖書館、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社區書屋、農家書屋、職工書屋、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以及公共閱報欄(屏)等場所和設備。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